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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沈陽某房屋開發公司股東柳某利用職務便利收投資款、購房款等3500餘萬元,卻只將400餘萬用於公司,其餘歸個人占有。
  柳某還將沈陽某小區的門市房一房兩售,騙取450餘萬元。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柳某一審獲刑二十年。
  利用職務便利收3500餘萬元
  柳某50歲,2005年12月開始擔任沈陽某房屋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某擁有該公司全部股權。
  2009年10月,柳某與沈陽另一家房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簽訂聯合開發地產項目協議,經工商部門核准,將沈陽某房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牛某。2011年10月,柳某將該公司股權全部轉讓他人。
  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柳某利用擔任房產公司股東的職務便利,以辦理一級建築資質、承攬工程及合作開發為由,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處先後收取人民幣850萬元,除400餘萬元用於公司支出外,將餘款占為己有。
  2010年12月,柳某與韓某簽訂房地產合作投資協議,先後收取韓某800萬元占為己有。
  2011年4月至10月,柳某與李某等37人簽訂房屋認購書,將收取的購房款1395.8518萬元占為己有。
  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柳某以投資沈陽某小區6號樓商業網點及出售、抵償該網點為由,先後收取鮮某人民幣389萬元、收取郭某126萬元占為己有。
  一房兩售騙取450餘萬元
  2011年10月至11月,柳某隱瞞沈陽某小區2號樓1號、2號門市房已銷售的事實,與解某簽訂認購書,騙取200萬元。
  2011年8月,柳某隱瞞該小區4號樓3單元4樓1號房屋已銷售的事實,將該房屋出售給龍某,騙取購房款16.2萬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柳某隱瞞沈陽另一小區第5號、7號、8號門市房已經出售事實,與王某簽訂轉讓協議,分別騙取王某241.266萬元。
  2013年7月,劉某被逮捕。
  一審獲刑二十年
  2014年4月,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予以供認,但提出起訴書指控其收取鮮某539萬元、郭某1000萬元、王某1600萬元證據不足,收取的其他款項均用於公司支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其也不存在一房二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柳某身為公司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款項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柳某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也構成合同詐騙罪。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劉某一審被認定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原標題:房產公司股東侵占3000餘萬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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